张健强 执业律师
上海日盈(南京)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;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侵权责任纠纷、劳动仲裁等民商事领域,联系方式:15051876144
前言
在物流、运输行业,不少企业会通过签订“承揽协议”“合作合同”,或者在结算单据上标注“承揽费用”的方式,试图将劳动关系包装成民事合作关系,以此规避社保缴纳、工伤赔偿等法定用工责任。但法律认定劳动关系,从来不是看合同叫什么名字,而是看实际用工的本质。今天分享一起张律师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:司机入职甲公司工作受伤后,公司以双方是承揽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劳动关系,最终法院如何裁判?

一、案情简介
2023年5月,李某通过招聘入职当地一家物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甲公司”),岗位为货运驾驶员,主要负责物流快件派送、代收到付运费等工作。工作期间,李某驾驶甲公司提供的自有车辆开展业务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甲公司为李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。入职不久,李某在卸货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,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,甲公司主张双方为承揽合作关系,不存在劳动关系。协商无果后,李某于2023年9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确认劳动关系,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。李某随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,判决确认李某与甲公司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二、核心争议
本案的核心焦点只有一个:李某与甲公司之间,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?
上诉人甲公司主张:双方是承揽关系
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,但已事实履行合同义务,李某出具了载有“承揽期间”“费用结清”的书面证明,承揽关系已实际成立;雇主责任险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,李某无入职登记、无考勤记录,其从事的派送业务属于承揽业务范畴;公司并未为李某申报工伤,仅配合提供雇主责任险理赔所需的材料。
被上诉人及代理律师辩称: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
用工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。李某以驾驶员身份被甲公司聘用,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调度与管理,从事的物流派送业务是甲公司的核心主营业务组成部分;运输车辆、作业条件均由公司提供,劳动报酬由公司统一发放,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、经济、组织从属性。双方从未达成承揽合意。甲公司所称的承揽合同、车辆租赁合同,均是李某入职一段时间后才发送的空白文本,李某明确表示不理解合同内容,始终未同意签署,不存在承揽合作的意思表示一致。结算单不能等同于承揽合同。载有“承揽”字样的费用结清材料,是甲公司出具的格式文本。李某为领取劳动报酬才签字确认,该签字不能代表其认可双方为承揽关系。投保与理赔行为反证用工事实。甲公司主动为李某投保雇主责任险,且在李某受伤后,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沟通工伤认定、保险理赔事宜,该行为本身就是对双方用工关系的自认。
三、法院裁判观点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凭书面文件的名称,而应当以实际用工事实为核心,结合人格从属性、经济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三大标准综合判断。
1.本案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
劳动关系的本质,是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权以获取劳动报酬,用人单位支付对价从而获得对劳动力的管理支配权。本案中:李某由甲公司以驾驶员岗位公开招聘入职,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;运输车辆由公司提供,代收运费需上缴公司,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;李某实际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与管理;李某受伤后,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指示其走工伤认定流程,由公司通过保险处理,属于对用工事实的认可。以上事实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。
2.承揽关系主张证据不足,不能成立
首先,无合意基础。甲公司虽在李某入职后发送过承揽合同文本,但李某明确表示看不懂内容,还询问过加班工资事宜,足以说明双方并未就承揽关系达成一致意思表示。
其次,用工模式不符合承揽特征。承揽合同的核心是承揽人以自有设备、技术、劳力独立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。但本案中核心生产资料(车辆)由公司提供,李某仅提供劳动力,不具备承揽人的独立性。
最后,结算方式符合工资特征。虽结算凭据上写有“承揽”字样,但最终报酬是按双方事前约定的标准计算,该标准与甲公司招聘广告中载明的驾驶员月工资水平基本吻合,属于劳动力对价,而非成果交付的承揽报酬。
综上,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形成承揽关系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。
四、终审判决结果
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确认李某与甲公司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;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甲公司负担。
五、律师普法提示
司法实践中始终遵循“实质重于形式”的裁判原则:无论协议叫“承揽”“合作”还是“外包”,只要实际用工具备管理从属性、业务组成性、报酬持续性等劳动关系特征,就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,企业无法通过“换合同名称”规避法定责任。
给企业的提醒
真实劳动关系无法通过合同命名规避,反而可能因未签劳动合同、未缴社保面临双倍工资、工伤全额赔偿等更高的违法成本;
如确属承揽合作,应当确保合作方具备独立经营资质、自备生产工具、自主安排工作,结算按成果一次性结算,避免混同用工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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