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语:
司法实务中,大量用人单位为规避社会保险缴纳、用工赔偿等法定义务,以民事合作协议替代劳动合同,刻意模糊法律关系。本案用人单位采取“名义合作、实质用工”模式,通过签署服务协议掩盖劳动关系。仲裁机关秉持实质优于形式审查原则,以劳动关系三大从属性为裁判标准,穿透合同外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。本案对甄别虚假合作用工、规制企业规避用工责任行为具有典型参考价值。
案情简介
2024年3月,申请人李某入职某公司,从事后台运维工作。该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,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另行与申请人签署《技术服务合作协议》,协议约定双方为平等民事合作主体,不存在劳动隶属关系,且未为劳动者开立社会保险账户。用工存续期间,申请人遵从公司考勤管理制度,固定时间到岗,接受部门管理人员工作指派,使用用人单位办公设备开展工作。用人单位按月以服务费名义向申请人恒定发放劳动报酬。2024年6月,该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作协议,且未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。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委托律师提起仲裁,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。庭审中,被申请人抗辩双方系民事承揽合作关系,不存在管理隶属,不应承担劳动用工责任。
律师观点
代理人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:其一,法律关系认定应当以实际履行状态为基准,不得仅凭合同外观界定法律性质。其二,本案具备劳动关系法定从属性特征,人身层面,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考勤规制、人事管控,服从内部管理制度,存在明确隶属关系;经济层面,劳动者获取固定月度报酬,并非按项目成果结算,经济来源依附于用人单位;组织层面,运维工作属于企业主营业务范畴,劳动者纳入公司组织架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。其三,案涉合作协议系用人单位规避法律强制性用工义务的手段,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该规避行为不产生变更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。
仲裁结果
仲裁委审理认为,双方用工模式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,案涉合作协议仅为形式规避载体,应当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。被申请人单方终止用工缺乏法定事由,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。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判令某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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